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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的“危险作业罪”,有效弥补了法律空白,加大了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全面提升了执法震慑力,充分展示了国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心。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于防范事故发生,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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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推动江岸区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案件的查办,进一步警示、教育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现将3起行刑衔接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张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设置加油点储存经营汽油案
2021年3月23日,江岸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会同公安机关前往某驾校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驾校围墙边停放的厢式货车车厢中藏匿储油箱和加油机,储油箱中储有汽油。
经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危险物品汽油的储存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鉴于其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江岸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7月9日,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
案例二
蔡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设置加油点储存经营汽油案
2021年5月17日上午,江岸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前往某临街门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处门面内的白色面包车中搭载储油箱并外接加油机,加油机旁集中摆放加仑桶,现场汽油共计2146升。
经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蔡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危险物品汽油的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鉴于其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江岸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8月13日,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蔡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三
徐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设置加油点经营汽油案
2021年10月26日,江岸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联合区公安分局对某工地开展执法检查,在靠近某小区围墙处发现一厢式货车内设置储油箱和加油机,货车旁的板房内码放41个加仑桶,现场汽油共计5090升。
经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徐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开展危险物品汽油的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鉴于其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江岸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将涉案的徐某某父子捉拿归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徐某某父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某父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