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嫌无证经营加油站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涉案的厢式货车、加油机被依法没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武汉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江岸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负责人参加危险作业罪现场庭审旁听。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江岸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等共60余人前往江岸区人民法院6楼大法庭旁听了庭审过程。
今年3月初,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私自购买简易储油箱、加油机等设备,利用二手厢式货车停放在驾校院内作掩护,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和未经安全验收,即在江岸区塔子湖街道跃进家园旁驾校内设立固定加油点经营车用汽油。被查获时车厢油罐内剩余汽油285升。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私自经营的汽油为95#车用汽油,属危险化学品,且该加油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具有造成加油点周边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现实危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经庭审合议,江岸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一第三项、第67条第一款、第64条的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拘役5个月。庭审结束后,江岸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介绍了国内其他进入司法程序的危险作业罪案件基本情况,普及危险作业罪相关法律知识,详细阐述了危险作业罪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强化了与会人员对危险作业罪这一新罪名的理解,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夯实基础。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现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倒逼工业领域、重点行业领域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什么是危险作业罪?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原刑法134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